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发〔2007〕77号)要求以及山东省人事厅《关于核准潍坊医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通知》(鲁人职字〔2008〕85号)批复意见和《潍坊医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 因事设岗,精简效能原则; 2. 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3. 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原则。 二、岗位设置 (一)岗位等级 管理岗位是指为保障学校高效运转,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具体包括在学校党政管理职能机构主要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政事务等工作和院(系)主要从事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管理岗位设置八个岗位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分别对应三到十级岗位。本次竞聘上岗人员为九级、十级(科员、办事员)管理岗位。 (二)岗位总量 岗位总量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发〔2007〕77号)精神、山东省人事厅《关于核准潍坊医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通知》批复意见以及我校人员编制核定方案确定。 三、岗位职责 1. 承办本岗位的具体管理工作和事务性工作,独立完成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2. 配合科室领导或本部门(单位)领导开展工作; 3. 参与本部门(单位)调研工作,起草工作中一般文件、文稿; 4.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任职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自律。 2. 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能独立承担本岗位工作,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3. 爱岗敬业,团结同志,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工作认真负责,务实肯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自觉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为学校建设事业发展奉献的精神和大局观念。 4.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新到管理岗位人员,第一学历必须是全日制大学本科。 5. 具备履行相应职务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五、聘任 (一)聘任程序 1. 学校聘委会公布九级、十级管理岗位竞聘实施细则、时间安排; 2. 各单位成立人员聘用工作小组,报学校聘委会审批; 3. 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小组制定上报九级、十级管理岗位具体业务任职条件; 4. 学校聘委会审核并公布各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小组制定的具体业务任职条件; 5. 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小组组织报名,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填写《潍坊医学院九级、十级管理岗位竞聘上岗申请表》; 6. 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公示; 7. 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小组审定聘用人选并予以公示,报学校聘委会审核; 8. 对所有岗位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9. 党委审批; 10. 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公 布聘用结果。 (二)聘期 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聘期内退休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聘期内岗位变动的,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六、其他 1.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的人员,一般不再聘用。 2. 连续在同一层次岗位上被聘用满10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合同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若本人不再竞聘上一级岗位,可按现聘岗位签订聘期至退休的合同。 3. 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视其情节,低聘或解聘其现有岗位,且2-4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岗位的聘用。 4. 特殊问题由学校人员聘用委员会研究决定。 七、考核与奖惩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个人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记入档案,作为晋级、奖惩、调整岗位、续聘或解聘的依据。年度考核合格者,享受本年度业绩津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享受本年度业绩津贴。聘用合同期满前严格进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出续聘、调整岗位或解聘的决定。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重新上岗,或自谋职业,或内部待聘。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八、工作纪律 1. 全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要求和总体精神,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岗位聘用工作,所有工作环节都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聘用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聘用组织成员须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2. 学校人员聘用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接受教职工在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向学校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九、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潍坊医学院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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