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1-10-21浏览次数:1327

为全面整治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各类火灾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自20119282012229,在全省开展以“除隐患、保安全”为主题的“清剿火患”战役专项行动。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凡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或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二、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场所。

  三、凡堵塞、封闭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的,一律当场打通并处警告或罚款。

四、凡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及公共区域的外窗设置铁栅栏、广告牌影响人员疏散的,一律强制拆除并处警告或罚款。

  五、凡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六、凡在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安排值班、住宿人员超过3人,未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未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自动喷水局部应用设施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同时将值班住宿人员迁出,拆除住宿设施。

  七、凡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一律依法按上限从重处罚。

八、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九、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十、凡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或过失引起火灾,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消防部门查封的场所、部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社会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各级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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