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医学院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规定
2002年潍坊医学院文件{潍医办字}1号
为了加强对我院计划生育的管理,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潍坊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凡调入或毕业分配到我院,年龄在18——49周岁的女职工应到院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登记手续。对未婚人员,由院计生办按规定上报年度新婚计划后,申请结婚的可办理当年结婚登记婚姻状况证明:因未登记而延误上报计划的,不予办理当年结婚登记婚姻状况证明。
二、提倡晚婚、晚育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者为晚婚。晚婚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两周婚假(指男女双方同时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者),共17天。
女职工年满23周岁怀孕并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再增加两个月产假。以上增加的婚假和产假视为出勤。
三、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在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可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登记,须持双方身份证、户籍卡到院计生办办理婚姻状况证明,经广文街办审查备案后,才能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四、对于隶属关系在我院的女职工,结婚登记当月5日内应办理一胎生育证手续。首先由本人携带保健手册、结婚证、1张双人照片到院计生办,填写一孩生育审批表,由院计生办统一办理生育证。持有生育证方可怀孕。
五、 持生育证怀孕后,应在两月内报院计生办,生育后、应当月报院计生办,若生在月底、应当天报院计生办。
六、出生婴 儿死亡、死产、须在两小时内报院计生办。由院计生办在12小时内报上级部门,经上级部门核实后,可重新审批生育指标。
七、持生育证怀孕后,确因医学需要而流(引)产的,须到奎文区计生服务站检查确诊、由奎文区计生委批准后方可流(引)产。未经批准私自流(引)产、一胎,三年内不按排生育计划;二胎,取消生育指标。
八、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群众评议、单位证明 、奎文区计生服务站查体后,到广文街办计生办审核,由奎文区计生委审批。
九、不符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生育二胎者,为超生。对超生者,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
十、凡批准生育二胎的,从批准之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并收回已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十一、已婚育龄妇女,应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十二、对哺育期的女职工(婴儿不满一周岁),每天可给予2次哺乳时间。路途往返时间由部门根据路程确定。
十三、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如离婚、伤病亡、被判刑或者一方考取研究生,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孩子的一方所在单位发给。
十四、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入保、退保程序及管理规定:
(一)入保。持计生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通知单(调进人员持原单位介绍);到院计生办办理入保手续。待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由院计生办统一到保险公司领取现金,发至个人。
(二)退保。每年2次办理退保手续,由院计生办统一办理。1—6月份到期的,应于3月上旬把子女保险证交到院计生办;7—12月份到期的,应于9月上旬把子女保险证交到院计生办。
十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一)凡校内雇用的18—49周岁的女性临时工,须持由原户籍所在乡、镇街办出具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 婚育证明》、到院计生办登记建档,同时交1寸照片1张,统一换奎文区管理卡。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使用期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在有效使用期截止前,应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证。无证或者持有非全国统一格式的证明,学校不得雇佣。
十六、女方户口在农村的本院职工(含户口已迁入我院的家属)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者,均按上述规定执行。本院合同工、临时工、均应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凡违犯计划生育规定者,视情况予以解除合同或辞退。
十七、实行计划生育责任制。计划生育工作的完成情况,要作为考核业绩的内容和评选先进的条件。各部门、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逐级负责,经常进行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管理好本部门人员,特别是有临时工的单位,要严把用人持证关。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八、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把关,积极动员晚婚晚育,全面完成计划生育目标责任指标。达到计划生育率100%,女性初婚、晚婚率100%,晚育率100%,统计合格率100%,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及时率100%,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完成。
十九、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十、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1989年7月14日印发的《潍坊医学院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潍坊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有关处罚条款
主题词:卫生 计划生育 规定 通知
潍坊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2年5月10日印
打字:徐秀珍 校对: 孙彩云 共印50份
潍坊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里有关处罚条款
1、凡调入调出无生育证的孕妇,视为计划外怀孕,无本区生育证而出生的视为计划外出生,每出现1人(一胎),对单位罚款5000元,对本人按怀孕月份每月200元累计罚款。如该孕妇达不到晚育年龄,要从重加倍处罚。该孕妇为二胎的,对单位罚款20000元,对本人按怀孕月份1000元累计罚款,如果采取了补救措施可免除处罚的也要酌情扣分。
2、凡符合政策,但未经上级审批而私自抱养或抢生,每出现1人对单位罚款10000元,对本人罚款5000元。
3、每出现一人无证生育的对单位罚款10000元,对本人罚款5000元。
4、每出现一名计划外二胎或多胎及私自抱养 二胎以上者,对本人罚款40000元,对单位罚款50000 元。
5、每出现女性初婚、出生跨月报1人,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本人罚款5 00元。年度漏报对单位罚款5000元,对本人罚款3000元。(在2个月内不报视为年度漏报)
6、凡女性结婚在领取结婚证前,应到街道审核备案,领取结婚证后,必须在 7日内到街道计生办复核证件,申批生育证,不复核者一律不安排生育计划,并且对单位和个人各罚款500元。
7、凡女性初婚者,必须在登记后当月将各种证件交至单位、村或居委会,然后由计生干部交至街道,如有违犯者对单位和个人各罚款200元。
8、生育对象必须持证后怀孕,怀孕2个月内上报孕情,实际出生与孕情不符的,前后超过1个月者,每出现一人,对有关人员各罚款200元。
9、凡结婚登记后不足7个月者,一律视为计划外,每出现1人,对有关人员各罚款200元。
10、孩次、性别、婴母年龄、婚姻登记时间、婴儿出生时间,每错报一人,对单位和个人各罚款200元。
11、给非单位正式职工开信者,每出现一例,对单位罚款10000元,并进行通报,取消年终评奖资格。对个人罚款1000元,
12、当年出生婴儿(11月份前)必须在当年报户,有1个未报者,对单位罚款200元,对个人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