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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和潍坊市的有关规定,我院自1997年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及时缴存,并及时为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办理了支取手续。为方便职工、便于管理,根据潍坊市资金管理中心的规定,现将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及需要的手续。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须提供购房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发票);
2、购买二手房,须提供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及契税、交易费发票);
3、单位集资建房,须提供购房协议(或分房明细表、部分交款收据);
4、因城市建设的拆迁、搬迁而购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交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补偿明细表及补交款发票。
上述需提取和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父母与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不可互相使用;若在本院已购房的职工,只需出具购房收据。
(二)、调离本市工作的干部职工,全额提取并清户,须提交工作调动材料和证明。
(三)、职工退休时,全额提取并清户,支取时须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四)、职工因考取研究生、博士生与单位解除工作、劳动关系的,全额提取并清户,须提交《入学通知书》和单位证明。
(五)、职工因出国、出境定居,并已办理手续的,全额提取并清户,须提交定居证、本人出国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证明。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须提交《借款合同》及上月还款证明,于每年五月、十一月办理提取。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全额提取并清户,须提交职工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及申请提款人与死者关系的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非法定继承人须提交遗嘱公证书。
以上提交的有关证件均为原件。
二、办理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将所需材料交至后勤管理处设施保障中心后,由专人去潍坊市资金管理中心去办理支取手续。
2、公积金转至我院财务后,由本人到财务处签字领取住房公积金,若本人已不在本地,可委托本院职工代领。
三、每年1、3、5、7、9、11月下旬集中办理支取住房公积金。如急需,可另行处理。
校产科
200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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