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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全国优秀教师候选人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和山东省优秀教师、山东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鲁人办发〔2007〕132号),我院参加全国优秀教师候选人的推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全院在编在岗专任教师。
二、推荐名额:各教学部系院推荐1—2名。
三、报送材料:个人1500字事迹材料(含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推荐时间:
6月25日前,将单位审核盖章的个人事迹材料报人事处人事科。
五、推荐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5、近5年作为首位人员获得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六、几点要求:
1、推荐要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对于党政管理人员(含教学单位双肩挑人员),原则上不予推荐。1998年以来已获得人事部、教育部和省人事厅、教育厅表彰奖励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推荐。
2、候选人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
3、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条件,认真把关,保证推荐评选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妥善处理推荐工作与教学评建特别是校内自评的关系,真正把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师推荐上来。
人事处
教务处
200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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