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规范报考研究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近来,个别教师未经申请同意自行考取研究生,违反了学校关于报考研究生的规定,造成不好影响,根据我院关于报 考研究生的规定和院长办公会意见,特通知如下: 一、学校鼓励教师以同等学力在职申请(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学校不定向委托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考取 统招统分硕士、博士研究生者(含人事代理人员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在办理入学手续时,需与学校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学校终止其聘用合同。研究生毕业后欲回校工作者,执行学校届时的人才政策。 二、申请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含在职申请学位)者,具有本科学历的,在校工作满两年;具有硕士学位的,取得 硕士学位后在校工作满三年。每人申请最多不超过两次。与学校有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三、 在职申请( 攻读) 学位的专业应与现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否则学校不予批准,不予报销学费。 四、申请报考研究生(含在职申请学位)的程序:申请报考者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单位根据本单位师资和学科 建设情况以及本人现实表现,集中审核研究,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人事处汇总提出初步意见后,呈报分管领导审批。 经 批准在职攻读学位的教职工,须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 五、 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原则上不影响本职工作。按规定必须参加的业务集中学习(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所在单位要 妥善安排,如实考勤。 六、获得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在我校工作的最低服务年限分别为 4 年、 6 年。 七、未经申请同意报考研究生者,未完成服务年限考取研究生者,学校原则不予同意,不予办理档案有关手续。经学 校研究同意确需调档的,本人要缴纳相应的违约金。 八、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要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规范研究生报考程序,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
人事处 2007 年 6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