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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教职工退休手续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退休办理手续,做好教职工退休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省管干部的退休工作按上级任免机关规定办理。 二、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处、科级干部,组织部提前一个月告知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所在单位负责通知本人,及时做好工作安排和交接手续;退休人员到龄时,党委下文免职,人事处同时办理退休手续,从到龄的下月起执行退休待遇。 三、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其他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人事处提前一个月告知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所在单位负责通知本人,及时做好工作安排和交接手续的准备事宜;退休人员到龄时,人事处下文退休,同时办理退休手续,从到龄的下月起执行退休待遇。 四、即将退休人员于到达退休时间7日前,将本人身份证、省(部)级以上获奖证书、独生子女证等原件、复印件及一张一寸照片,送交人事处。人事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办理退休证。如不及时上交上述有关材料,由此造成的后果自己承担。 五、 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做好到达退休年龄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处、科级干部退休由有关领导、组织部谈话并做好工作;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由组织人事部门、所在单位负责人谈话并做好工作;其他人员由人事处、所在单位负责人谈话并做好工作。教职工退休手续办理后,所在单位要积极做好欢送工作,使他们愉快地离开工作岗位。
组织部 人事处 2007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