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6—2007年度引进人才政策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学校党委会研究的意见,现对2006—2007年度引进人才的政策和人才引进工作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引进对象

(一)两院院士。

(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百万工程”一、二层次人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国内享有一定知名度、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45岁以下)、博士生导师(50岁以下)。

(四)新上专业和学科紧缺、有较高学术造诣、年龄在45岁以下的博士后出站人员、博士、教授。

(五)学科急需、有较高学术水平、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的副教授、硕士研究生。

(六)原则上不再接收本科学历人员。

二、政策待遇

引进的优秀人才,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享受下列政策待遇:

(一)对于上述引进对象中(一)、(二)人员,根据学科建设需要提供科研启动基金和学科建设配套费,提供专家公寓、并提供相应的住房补贴和岗位津贴(上述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署相应协议),配偶随调并安排工作。

(二)博士生导师、博士教授、博士(后)待遇(单位:万元):

人才范围

科研启动基金

安家费和住房(购房)补贴

特殊津贴

博士生导师

10

15

3

博士教授

6

12

1.2

博士后

5

10

1

博士

3

8

0.6

 

 

 

 

 

 

 

1、博士生导师、博士教授、博士后配偶随调并安排工作;博士配偶系正规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的可调入,专科学历的采用人事代理形式,在潍坊市城区工作的,一般不予调入。

2、学校为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准备房源,按届时政策可购房或租住,购房的,学校可一次性按上述标准提供安家费和住房(购房)补贴;租房的,服务期内学校每年按上述标准提供1/6的安家费和住房(购房)补贴。

3、无高级职称来校工作的博士后、博士,2年内学校内聘副教授,享受副教授相应待遇;从第三年按其实际职称享受相应待遇。

4、配备电话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

5、对于上述引进人才的配偶是博士后、博士的,配偶的安家费和住房(购房)补贴按博士后、博士标准的50%享受;对于上述引进人才的配偶是本科、专科的并需随调的,引进人才安家费和住房(购房)补贴在原基础上分别减少1万元、2万元,其他享受的待遇不变。

(三)对于学科急需、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硕士研究生、具有硕士学位的副教授、教授,根据其教学科研水平和学校师资需求,提供安家费和住房(购房)补贴0.2—2万元。

(四)关于优惠政策的几点说明

1、科研启动基金,以科研课题立项申报形式支付,由科研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所申报课题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本人现承担课题的水平以及进展情况,拨付科研启动基金的次数和数额。

2、人文社科科研启动基金参照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3、学校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后,不享受安家费和住房(购房)补贴,但经考核完成任期工作任务后可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三、工作任务

引进人才,在我院服务期内应完成以下任务:

(一)博士研究生(含博士后)在校服务期限不少于6年;硕士研究生在校服务期限不少于4年。

(二)开设并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本科生和研究生基础课或专业课)和前沿课程。

(三)科研目标与任务

1、对于上述引进对象中(一)(二)人员的科研目标与任务,由双方确定。

2、博士生导师:

以首位人员获得省部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任期内,文科纵向课题经费累计5万元以上,理科纵向课题经费累计10万元以上,或纵、横向课题经费累计文科10万元,理科20万元以上(横向经费以到校数额为准)。

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1项以上(首位)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首位)。

发表SCI、EI、ISTP收录论文2篇以上(首位);或本学科核心期刊8篇以上论文(首位,影响因子0.5以上);被新华文摘转载2篇以上。

项须完成,第中可任选一项。以上成果产权应属于潍坊医学院(下同),通讯作者的论文可折半计算(下同)。博士教授和博士后的科研目标与任务可适当放宽,但应高于博士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3、博士:

以首位人员获得厅局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任期内,文科纵向课题经费累计1.5万元以上,理科纵向课题经费累计3万元以上,或纵、横向课题经费累计文科3万元,理科6万元以上(横向经费以到校数额为准)。

获厅局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首位)。

发表SCI、EI、ISTP收录论文1篇以上(首位);完成学术专著一部;或本学科核心期刊5篇以上论文(首位,影响因子0.5以上);或人大复印资料转载2篇以上。

项须完成,第中可任选一项。

(四)制定本学科建设和发展规划,并实施和落实。

(五)负责本学科的某一研究方向的学术梯队建设,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带教培养工作。 

四、引进程序

(一)各用人单位和人事处根据具体计划,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才招聘工作。

(二)接收各类应届毕业生:根据年度进人计划,由用人单位(党政领导、教研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和人事处等职能部门组成评议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统一组织面试(试讲)、学术报告、答辩等形式进行考核。用人单位根据考核情况签署明确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提出初步意见后,经分管院长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高层次人才(含配偶)调入: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调人选、岗位安排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按照上述接收应届毕业生程序进行考察并提出具体意见,经分管校长审核后,报请党委会研究审批。

(三)查体合格后办理有关手续。

(四)双方签署协议。

五、引进人才的管理与考核

在人才引进工作中,为避免“重引进、轻管理”现象的出现,切实发挥引进人才在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中的作用,需要加强人才引进后的各项管理工作。

(一)各用人单位要从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发展大计出发,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的需求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引进人才的自身特点和专业特色,积极提供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平台,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

(二)科研处负责科研启动基金和科研经费的管理,并积极帮助他们申报高层次课题。

(三)总务处负责解决住房等生活条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四)人事处做好宏观协调工作,会同各用人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及时解决他们的遇到困难,做到感情留人、待遇留人、事业留人。

(五)学校做好高层次人才,包括博士生导师、博士教授、博士(后)的考核工作,考核分年度考核、中期考核(3年)和届满考核(6年)。

1、在服务期内,引进的人才年度考核均纳入院部教职工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按照考核程序,以及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基本职责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并作为中期和届满考核的重要参考。

2、中期考核在第3年与当年年度考核合并进行。由用人单位组织同学科领域的校内外专家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汇总备案,考核意见作为是否变动岗位、调整相关待遇,或提前解约的主要依据。

3、届满考核(第6年),由用人单位和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组织同学科领域的校内外专家组成考核委员会,根据基本职责、工作合同、所承担和完成的工作任务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意见作为学校是否续聘和待遇调整的主要依据。

(六)作为人才引进的教职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其相应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任务。服务期不满而申请调离学院者,须全额退回学院为其提供的安家费和住房(购房)补贴,追回已拨剩余科研经费和购置的设备仪器。

六、引进人才与学校有协议的,仍按当时签署的协议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人事处

200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