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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人满三十年人员 办理《教师荣誉证书》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在第二十二个教师节即将到来之际,为鼓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热爱教育事业,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与发展,拟为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三十年的教育教学工作者办理颁发《教师荣誉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教育厅鲁教人字[2005]21号文件规定,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教研室、电教馆、少年宫等其他教育机构中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三十年,并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教师和教育干部,均可发给《教师荣誉证书》。根据文件精神,凡现在我院工作,并符合此文件要求的教师和教育干部均可申领《教师荣誉证书》。颁发《教师荣誉证书》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望各部门、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申报,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以部门为单位于6月28日以前报人事处人事科。 说明: 1、2002年及以前达到条件的均已颁发,此次不再重复颁发,请各单位上报时注意审查。 2、工作中间有间断的,计算时应将间断时段扣除后进行计算;从其他教育教学单位调入,可连续计算。 3、上报人员范围:全院在编在岗的教师、干部,工人聘干人员。 4、上报格式:姓名、单位、参加工作时间、教育工作年限,以word文档形式发送电子邮件到:rshk@wfmc.edu.cn 人 事 处 2006年6月22日 |